香港文匯報訊 新一份《施政報告》提出,政府會推出11項措施,加大支援中小企,包括簡化食肆發牌制度方面,簡化了行政步驟等。食環署今日(27日)公布,優化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的繳費安排,申請人必須於遞交申請時一併繳交簽發牌照的費用,以進一步簡化申請流程、加快牌照簽發進度,便利參與短期公眾活動的食物業經營者,新安排於11月1日實施。
食環署指,會如常處理有關牌照申請,並會在牌照申請獲批後,將簽發牌照通知書連同相關牌照發予申請人。申請人可選擇以電子方式、親身或書面授權他人代為前往牌照簽發辦事處,或以郵寄方法遞交申請、繳交牌照費用和領取牌照。若有關牌照申請最終未獲批准或申請人取消申請,可向食環署申請退款。
根據《食物業規例》(第132X章),任何人士如有意烹製及/或製造食品,以供外售予市民食用,必須在開業前向食環署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。在舉行公眾活動(例如展覽、表演、演唱會、運動比賽等)期間,以臨時攤位/小食亭形式,售賣翻熱預先煮熟的食物及/或烹調已預製並即可烹煮的食物以供在處所外食用,屬於短期經營的食物業,則必須申領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。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有效期不超過7日,牌照費用為220元。
為精簡申請程序和縮短申請人取得牌照的時間,食環署作出有關優化繳付簽發牌照費用的新安排。詳情可瀏覽食環署網頁或聯絡相關牌照辦事處。